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0:51 发表 还要狡辩么? 的确,“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但是,无此因,必定无此果! 因果关系搞不懂的话,我建议你先去幼稚园重新读过~ 如果连最起码的遵守法律都做不到,那就别高谈法律!因为你没那资格~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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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1:03 发表 “此因未必导致此果” 是推不出“无此因,必定无此果”的,因为条件也可以是既非充分也非必要的 “如果想要引用法律,那就请先遵守法律!”如果没有“就事论事”的原则的话,那么我在80楼说的小偷就无法告果农毒 ...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1:14 发表 世界上任何事都要讲因果关系,无因必定无果! 并不是什么其他理论推导出来的!这是恒久不变的! 玩文字游戏你不累吗?~混淆概念的事情劝你以后少做~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21:10 发表 希望你能恪守你的承诺,不再奉陪。就怕你的中文水平真有问题,不能理解你所说的“不奉陪”究竟是什么意思。 回头说那个起码吧。最起码的遵守法律?什么意思?就是说还有什么东东的价值在守法之上?那么请问是什么 ...
原帖由 F-91 于 2006-10-16 21:25 发表 我前面说的话,是个中国人都看的懂~ 你不懂我也没办法~逼你也没用啊~ 人么,理解能力毕竟有限,何况你幼稚园都没毕业~可以理解滴~ 不奉陪的意思就是:不陪你继续扯~OK?明白了? 教育小朋友人人有责,我也 ...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1:20 发表 我的理解“无因必定无果”不是“无此因,必定无此果”吧? 玩文字游戏,混淆概念应该不是我才对……相反您的逻辑挺混乱
原帖由 nbnbnb 于 2006-10-16 20:00 发表 既然雷帝这么愿意玩,我倒是不在乎花费点时间陪您老人家耍耍 对于适用整个社会领域的法律,在评价抢劫这种行为时,是不考究行为人是否使用被劫持物的。而你并未在这一点上做出进一步论述,反而去阐述“商品经 ...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20:01 发表 法律是“就事论事”,不会因为没有“玩的权利”而剥夺了“评价的权利”,这是两件事,本身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平性”,这已经被我说了三遍了……不要把道德的平衡观念想成是法律……
谢谢,我正愁没个修理的对象呢。
居然跟我扯到是否使用被劫持物作为你的论据,先生千万不要忘记,在查缉d版时,同样不会考究d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使用被d版物的。而所谓评价的资格,则是特指劫掠者或d版者在使用了其物品后是否有权利对此物品有说三道四的权利,我不知道阁下如此乐此不疲地纠缠“是否使用”是想干什么,但我可以告诉你我们谈得问题从一开始就和是否使用无关,而是“使用后可不可以去评价”,“有没有评价资格”的问题。我自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变化,究竟是谁借用别人的例子大谈“使用权是否执行是评价资格是否成立”的关键?不才在下只知道一个道理,偷来的东西,抢来的东西,无论你使不使用你都没有“评价的资格”,至于说你要不要评价那是你自己的事情。简单吗?混淆视听的大帽子烦劳你收回去,我受不起。
我引用一个抢劫例证,是要说明d版的性质,和是否要引伸到社会领域完全两码事,你自己非要这么去解释,我是无法阻止你的。可这并不等于我一定要认同你的解释,而且我会觉得很疑惑,“举另外领域的一个例子难道非说明这个例子是想把问题往其他领域带吗”?抢劫和d版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从受害者手中获取非法利益,对被害者造成损失,无论这个损失是实际财物还是知识产权。quote] DB的性质是什么,地球人都知道。社会领域也要评价DB,而不仅仅是什么商业经济之类莫名其妙的地方才拥有这种特权。造成被害人损失,并非就此可以剥夺加害人的所有权利。加害人因此而丧失何种权利,要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你MJ雷。就算你称帝了,可人家立法、司法机关还没认可呢。 [quote]我举抢劫的例子,要阐述性质上的相关处,而不是要割裂两者关系。不要忘记,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同样属于社会法律。
当然不会剥夺你的政治权利(你想混淆什么,把例子和举例说明物的处理方式混淆吗?这种伎俩太拙劣了),但厂商会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你评价的资格,你所侵犯的对象会在某些方面剥夺你对他们进行谈论的资格,正如同你挑战社会公平社会会剥夺你为社会尽言的权利——当你被抓进监狱社会就会无视你的言论。你挑战经济法理,经济法理也会剥夺你评价的资格——当你的国家被列入d版制作国黑名单时知识产权所有国的厂商会自动无视你所对他们商品评价的一切言论,你的言论将无任何价值。也就是“没有资格”(你可以说,没人剥夺你言论的自由,犯人在监狱里也完全可以骂社会骂政府,言论本身是不存在任何能与不能问题的)。这我早说了“你问能不能评价,回答:能;你问有没有评价的资格,回答:没有。”看清了吗?
原帖由 chch 于 2006-10-16 19:50 发表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科学的概括。这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和我说的不矛盾啊,我说的是义务和权利要相称啊,玩家有 ...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24 发表 强词夺理没有这么明显的。 如果你的认知只是把“市场消费评价资格”这种商品概念和“生死”这种自然现象进行概念混淆的话,那就没什么意思了,死亡是自然现象,还有资格死亡一说吗? 一个人有认识,就有 ...
原帖由 马甲雷 于 2006-10-16 07:24 发表 一个人有认识,就有评价的空间和余地,但若谈到“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能不能”对整个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总结优点,抨击问题,如果放在商品经济领域,评价资格的体现就在于消费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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