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要求进来0 0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不支持。
之所有原来有这条版规,就是为了不把 PC 区变成破解区、下载区以及带有二次修改源代码的非法编译行为的。
这条版规在法律上其实也是有依据的(站规中只写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并且,国家版权局从去年底开始,就在加强网络上的版权侵权力度。
这些是从政治、法律上的角度去考虑。不太了解这块的人,可以不用去管这些。
——————————————————————————
如果单从论坛管理方面去考虑的话,这样势必会造成破解类软件、或者可能带有其他病毒或恶意软件的程序流向没有专业技术的普通计算机使用人群之中,这样的后果也是很麻烦的。
要是出了事,算谁的?
发贴者的?
版主的?
论坛的?
[ 本帖最后由 RIS057 于 2007-4-27 15:1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