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在论坛中以任何方式发表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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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reaker 于 2007-10-10 11:40 发表 233 才40多条 当时ME被关黑屋的时候有82条呢 要删到剩10条才能看 你算算我要删多少 系统组别就这样 改不了 对于已经写在论坛上而不予理会和自己不看的 禁言后都没必要PM
原帖由 breaker 于 2007-10-10 11:47 发表 就冲你这句话 被禁了活该 违反NW管理规定的应该删ID 禁言算便宜你的了
二、NW 论坛禁止使用以下情况的帐号(或 ID)的使用,一经发现将删除该帐号(或 ID)。 (一) 使用带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国家领导人姓名的帐号(或 ID); (二) 使用与论坛管理人员帐号(或 ID)相近(或相似)的、与论坛团队组织名称相近(或相似)的、使用论坛用户组名称的帐号(或 ID); (三) 使用带有诋毁、侮辱或攻击他人的帐号(或 ID)的、含有不良语言文字的帐号(或 ID)的。
任何会员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删除帖子,禁言3天,情节严重者永久禁言,还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原帖由 Hanol 于 2007-10-10 12:10 发表 这是帐号,难到你的帐号是涛哥? 233... 8楼您引用的版规是针对帐号的,又不是针对头像的
原帖由 鬼眼の狂 于 2007-10-10 12:11 发表 你犯法 法院绝对不会接受你不懂法这借口 就这么简单 这种事情就应该立即和谐掉 太敏感了
原帖由 breaker 于 2007-10-10 12:15 发表 头像不是帐号的一部分? 233 那你解释下帐号和ID的区别?为什么帐号后面要加个(或ID)? 解释解释?
原帖由 MOMO_ 于 2007-10-10 12:23 发表 我进来说一句说了好多次的.. 做错事了,别就像大爷似的
原帖由 Hanol 于 2007-10-10 12:29 发表 233MAX... 那我来告诉你,帐号后面要加个(或ID),就是怕你这个不懂帐号就是ID的人不知道才写的
原帖由 Hanol 于 2007-10-10 12:35 发表 大爷?我都禁言了还做什么大爷?那两个侮辱国家领导人家伙现在逍遥快活着呢,他们才是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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